《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管理暫行規定》解讀
發布日期:2021-01-20 來源:華采招標集團有限公司財政部日前印發《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管理暫行規定》(財金〔2018〕9號,以下簡稱《規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兑幎ā分荚谔岣邍薪鹑谄髽I集中采購效率,規范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行為,更好地落實“放管服”改革。
問:《規定》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答:為規范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行為,我部于2001年印發《關于加強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管理的若干規定》(財金〔2001〕209號)。上述規定在加強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管理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金融改革的不斷深化,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面臨的現實情況與制度出臺時相比,已發生了較大變化,體現在:一是集中采購相關法律法規體系不斷完善。2008年和2014年《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相繼出臺,此后有關部門圍繞規范招投標行為和政府采購等事宜,還出臺了一系列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二是國有金融企業體制改革穩步推進,現代公司治理機制已基本建立。國有金融企業的管理水平逐步提升,經營行為日益規范。三是隨著物價水平的上漲和企業需求的多元化,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的規模和復雜程度也大幅增加。因此,有必要對原有規定進行修訂。
問:起草《規定》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答:我們按照“簡政放權、框架指導、規范程序、加強督查”的原則,在與國有金融企業認真研究討論的基礎上,起草了《規定》。主要思路:一是貫徹落實“簡政放權”要求,在明確集中采購原則和管理框架的基礎上,取消有關向主管財政部門報備、報告、審核等環節。二是明確國有金融企業應做好集中采購相關的組織、制度建設,并賦予企業自主決策的靈活性。三是在取消事前報備要求的基礎上,新增了集中采購的信息公開要求,同時明確了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責,通過市場化手段和加強事后監督檢查,督促相關國有金融企業建章立制,依法合規做好集中采購相關工作。
問:《規定》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規定》共7章34條,主要內容:一是總體原則。包括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和效益原則;建立統一管理、分級授權、相互制約的內部管理體制,切實維護企業和國家整體利益等。二是組織管理。明確國有金融企業應建立健全集中采購決策管理職能與操作執行職能相分離的管理體制。同時,明確集中采購管理委員會作為內部管理決策機構的定位,并要求國有金融企業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做好采購項目的具體評審工作等。三是制度建設。國有金融企業應當做好內部制度建設,包括制定本企業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內部集中采購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等。四是采購方式。明確集中采購原則上應優先采用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方式,需要采用非招標方式的,應符合有關規定并事先履行內部管理程序。同時,明確可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適用條件。五是采購管理。對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涉及具體事宜作進一步規范,包括要求集中采購納入年度預算管理、做好信息公開工作等。同時,強調國有金融企業不得將應公開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他方式規避公開招標。六是監督檢查。明確國有金融企業應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七是附則。明確國有金融企業使用國際組織、外國政府等貸款或者贈款進行采購的,可從其約定,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